(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爱哭的小武 2023-05-04 14:10:48 2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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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新版通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第四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第五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

出的花色、 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

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第六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的方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第二章 产品的数量第九条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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