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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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和与*****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工作。
各级*****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实施方案。第十条 城市的人口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在人口与*****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人口与*****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工作,提供人口与*****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
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下*****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经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河北省*****条例实施细则(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的合法权益,督促公民自觉履行*****的义务。第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并在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第五条 乡级(含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副乡级以上干部担任。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副主任专抓*****工作。
村应分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由组长负责本组*****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该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量确定。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并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县级(含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下*****主管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的原则:
(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二)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严禁虚报、瞒报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省政府规定的数额和时限,足额拨付和筹集*****事业经费。
*****事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支和挪用。第三章 生育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适用于因违法行为致残者,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规定不适用于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独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
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不视为独生子女。第十四条 农村中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一对夫妻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中两项以上条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项条件照顾生育。第十六条 照顾二胎生育费用于:
(一)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内双女结扎户父母的奖励或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的奖励。第十七条 按以下规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内生育:
(一)已依法领取《结婚证》;
(二)已依法领取《生育证》;
(三)生育时间从领取《生育证》起,不少于6个月。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凡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地)*****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领取《生育证》后,在计划年度内未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年度末到发证机关登记签证,列入下一年度出生计划。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管理单位同育龄夫妻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节育第二十二条 下列农村育龄夫妻按以下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患有禁忌症者外,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40周岁的,一方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三)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可先放置宫内节育器,待子女四周岁后再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四)女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照顾生育后,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第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按受月访视、季普查,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免费对已婚育龄夫妻(流动人口除外)提供避孕药、具。
*****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第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的合法权益。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第四条 推行*****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第六条 *****、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工作。第七条 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上级*****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第十条 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须设置*****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第十一条 县以下*****部门和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发给岗位津贴,离岗即销,具体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表现不好、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免发岗位津贴。
村*****专职人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定额或误工补贴。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与执行本辖区内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制定人口计划的原则:
(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二)按《条例》规定,以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人数为依据;
(三)生育指标不足时,须推迟部分人的生育时间。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实绩的内容。
对人口目标管理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以出生率、*****率、多胎率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情况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无计划外生育为主。第三章 生育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列入生育计划。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经市、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河北省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和优生学原则及审批程序》规定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符合司法部门关于“办理收养公证”的规定条件,履行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含被收养的独养子女,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和收养的兄弟姐妹)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或经市、县*****委员会指定的医院检查鉴定相当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标准的其它非遗传性残疾者(因违法行为致残者除外)。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和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
(七)在国营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列入生育计划。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有两个以上女儿的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妻)。
(二)居住在沿海渔区,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
(三)山区、坝上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山区、坝上以外的地区,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