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案例及宅基地**案例100例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9-13 15:22:2226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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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案例

你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寡欲宅基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呢?下面为你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1、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2、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网页链接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案例如下)

不可以追回的

理由如下:

四十多年前,占用此宅基地打井时,村委会一定会和主家签订协议的,占用此宅基地肯定不是无偿占用,否则叫人家到哪里去住?一定有这样的条款:村委会占用此宅基地,然后再给主人另批一块宅基地,或者再给一些别的补偿,比如钱、物、答应某事项之类。

既然此宅基地已打了井,证明当时主人一定同意了村委会的安排,否则井打不成的。既然如此,此宅基地已被村委会征用了,就是村委会的了,现在该户人家没有再要回去的理由。

当年没收的地主家庭的宅基地返还与此事有性质的不同,注意地主的宅基地是“没收”,也就是说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把人家的东西收归村集体,这是不合法的,理当返还。而占用宅基地打井是为了公共利益,肯定是与村委会做了利益上的交换,交换既然已发生,就不可再反悔,更不用说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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