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村里分宅基地什么标准 农村宅基地划分标准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5-10-04 15:07:55123阅读0评论

村里分宅基地什么标准农村宅基地划分标准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村里分宅基地什么标准农村宅基地划分标准,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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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住宅基地的划分的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人口平均住宅标准而确定,既有适合的房住。又不浪费农村土地为目标。

农村宅基地分户标准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得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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