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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资管新规解读
- 2、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哪些
- 3、资产新规
- 4、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解读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为?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解读内容非常丰富,相关政策完善,条理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哪些
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扩展资料:
资管新规细则在监管去杠杆的节奏上做出了微调:
在部分操作上做出了更务实的安排,政策边际有所放松,但打破刚性兑付、解决期限错配、去除资金池运作和解决多层嵌套四大原则没有改变,仅仅是对非标投资限制、过渡期内整改节奏、过渡期内产品发行、估值和资产投向限制等方面做出明确和适当调整,保证资管新规落地执行的平稳过渡。
之所以保持监管大方向不变,是因为之前的资管业务模式,尤其是银行理财类似于表外存贷款业务的运作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影子银行”监管难度和风险。资管新规是针对过去几年金融领域的重点风险问题,经过长期酝酿、慎重决策后出台的,大方向上不会也不应进行较大调整。
资产新规
4月27日,百亿规模的资管行业迎来了大资管监管规定的正式落地!该资管新规是由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
资产管理业务机构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它们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这就像资金来远方找到资管机构这个红娘,红娘再去对接资金运作方,在中间前旗一个红线。扮演“中间商”的角色。
我们就从这牵线红绳的两边来分析
右边:资金运用方,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
不同类型产品投资者有不同的底层资产。
固定收益类产品标准: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80%
权益类产品标准: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列≥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标准: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80%
混合类产品则投资于上诉三类资产且任意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左边:资金来源方,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则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拓展资料】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一般偏弱。所以公募产品在投资范围上有严格监管要求
私募产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私募产品的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说完相亲的双方,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新规的要点:
①打破刚性兑付
城管来了!把牌子收起来,以后这些不能做啦!
新规要求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刚性兑付。
因为,刚性兑付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提升了道德风险。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
所以,监管机构下定决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股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均可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为了做当代好市民,争当朝阳群众,我们在来学习一下什么情况会被认定是刚性兑付:
1)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管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以此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可参考P2P暴雷案例)
2)资管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还不起了,拆东墙补西墙)
3)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保本保收益。
这里首先要了解一个概念,叫做摊余成本法。
不严谨地举个例子。假设一债券现价90元,10天以后到期,保证以10元兑付,按照摊余成本法,把收益的10元钱按照剩余天数平摊一下,则每天收益10/10=1元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预期收益型产品。
但由于经济数据、市场利率因素会影响债券价格,所以这10天债券走势不会是一条直线,实际是波动的。而一些资管产品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使得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所以需要采用净值型产品,定期披露净值,来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这时,投资者的收益依靠产品净值,不等于预先确定的预期收益。但考虑到可操作性,新规提供了例外情形,对于封闭式产品,所投资产在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等条件下可还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
《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
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减少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
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
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
扩展资料:
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
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
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
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