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以及军官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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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能否收取空置费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能,根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章,住房管理的相关条款,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费空置费是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军队经济适用房和军队保障住房的区别?
且军队和地方组织均在国家统一房改政策指导下,纳入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第一,住房单位和购买者不同。军队建房由军队单位自己组织,房子卖给军人,地方建房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接,房子卖给全社会。第二,盖房子的成本和价格不一样。地方住房让开发商赚取一定的利润,而军队住房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军用土地用来建房,成本会更低,售价会更便宜。第三,房屋售后管理不同。当地保障房全面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所有设施和保障均为经营性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军队建设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考虑到军人的经济能力,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房管单位也可以通过开发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来“以房养老”,弥补管理资金的不足。
中直、国管、军队的经济适用房不算房
算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关于军产经济适用房买卖这个问题购买军产房,必须由军区级的后勤部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否则,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军产房交易合同,可能因为没有经过前述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
部队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
我是部队一名在职干部,本单位一退休干部(师职)享有部队一处经济适用房(目前无证,据说可办理房屋使用证),我能否私下协议永久性租住?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队有没有其他规定?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两个发证主体之间不协调而已,随着房产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个问题是会解决的。
能否私下永久性租住,当然是可以的,因为部队实际上认为该房产就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确定了该房产权就是该级干部所有,只不过是该产权欠缺一个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而已。但部队相关的行政法规也规定,如果该干部要转让房地产时部队有优先回购权。因此,私下租住在部队的相应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禁止该行为。所以,应当是可以的。但有一个问题,你永久性的租住只是一个债权,而不是物权,如果该房产将来取得的房产证,而该干部驾鹤西去,他的子女们主张分割遗产时,你的债权就不能对抗他们的物权,他们可以将你迁出的,如此这样,你还不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租住权变更为地役权,那时他们也不得不继承履行他们先人设定的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