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笔记

郑州学院王丽 2023-04-25 19:12:18 2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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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户外活动人均面积是哪个文献里规定的?

住建部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10月1日起施行。

局部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修改了托儿所的班级人数;

2、调整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规定,增加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规定,幼儿园每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由每班60平方米改为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托儿所改为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注: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4、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的房间范围,规定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5、调整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楼层,规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班数和安全疏散做出规定;

6、 防护栏杆的高度由“应从地面计算”改为“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最小净高由1.10m改为1.30m。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最小净距离由0.11m改为0.09m。

9月27日,山东、福建、南京等地出台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应建未建的情况给出了处罚和整改措施,一起来看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不同步建幼儿园,小区不能验收

9月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以及城镇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者建成未移交的问题,是立法调研时群众反映和立法听证会时探讨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从规划源头、建设过程、结果控制三个方面着手,多种措施加大幼儿园的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同时,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

在施工建设方面,明确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针对应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条例》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在第七十条中,对因监管不严而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监管部门设定了法律责任。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第十二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第十三条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c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第九条 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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