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以及天津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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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在哪交?
天津社保在哪交?
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当地有差异),按一定比例缴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10%缴费。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
天津单位缴纳: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缴纳养老保险,2%缴纳医疗保险,0.5-1%缴纳失业保险。
无工作、非本地居民缴纳社保方式:社保平台代缴。本质跟职工社保是一样的,可以享受五险的保障,只不过个人需要另外缴纳公司部分的费用和平台服务费。选择社保平台需要仔细审核社保代缴平台的资质。确保《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三证齐全,以及了解平台规模服务等。
天津交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_失业证》;
4、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拓展资料
办理流程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携带材料1、2、4;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以内的人员,还需携带材料3,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新参保人员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3、新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到区县相关部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特别提示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基本条件:①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②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2、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3、新参保人员如需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应到区县相关部门开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携带此表按照以上流程办理;
4、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合计至少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时间早于2003年7月份的,可从2003年7月补缴医疗保险,首次缴纳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即连续缴费6个月后,自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以自缴费次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8、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支付。
天津社保局电话人工服务电话?
天津社保局及社保分中心共有24个办事点,电话号码分别为:
1、市社保中心:23309695;
2、和平分中心:27825003;
3、河东分中心:24237629;
4、河西分中心:88271220;
5、南开分中心:27686925;
6、河北分中心:26292934等。
天津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城镇职工最高和最低分别为21045元和4209元。根据缴费比例养老27%,医疗13%,失业1.5%,生育0.5%,工伤0.54%,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2.54%。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