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版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熟读法律知识2025-10-07 15:02:0121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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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是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单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算做法人,只能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办

以蓬溪县为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流程如下:

一、被委托人持以下申报材料到蓬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质局窗口办理: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水性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有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金额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是根据所经营行业的要求来确定其出资额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扩展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版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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