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以及过世老人的土地归谁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过世老人的土地归谁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过世老人的土地归谁,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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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本来就不是老人的,老人只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老人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那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同时还可以取得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该土地上没有房屋,那就是集体所有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老人去世销户后其土地归谁呢
老人去世销户之后土地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本来就不是老人的,老人只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老人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那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同时还可以取得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该土地上没有房屋,那就是集体所有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最新规定是这样的
【导语】农村进行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大家都知道,土地证就是自己的保障凭证,但是,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根据最新规定是这样的,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土地继承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
一般情况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继承人。但国家规定不同性质的土地在老人去世销户后土地的归属权不同。下面小编就从家庭承包的宅基地、耕地、草地以及林地多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老人的宅基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二)老人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孤寡老人:孤寡老人就是说没有子女继承土地,一人即是一个户口。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他们只有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如果孤寡老人去世,他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就归集体所有。
2、老人有子女
(1)老人和子女已分户:子女与老人分户的家庭,他的子女是无法继承老人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因为老人与子女是两个户口,在法律上不具备继承的权利。上文已解释清楚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老人独立一个户口,老人去世后,该户口销户也就意味着老人的土地将归集体所有。
(2)老人和子女未分户:若老人与子女并未分户,理所当然,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有权继承所承包的草地和耕地,可继续对土地实行经营权。
(三)老人承包的林地
1、孤寡老人:如果是孤寡老人承包的林地,老人去世后,他的土地确权将归还给村集体,孤寡老人是独户,他去世后户口就取消了。
2、老人有子女:如果老人是有子女的,这就按正常程序处理--继承林地即可。待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是具有继承林地的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承包的林地可由继承人接管,继续行使承包权。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是家庭承包的话,那么继承人也必须是家庭承包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若是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他人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家庭想要承包土地应当要经过承包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温馨提示:由上面可以得出,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这个问题要看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有继承人以及土地的性质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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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若是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他人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