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以及案件审查和调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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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立案后调查是什么意思
- 2、立案调查是什么意思
- 3、立案审查调查是什么意思
- 4、立案到审查调查什么意思
立案后调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两规,查实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的意思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应有犯罪事实,若没有犯罪事实的话就不能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拓展资料:什么是双规?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调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两规,查实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调查有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2、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3、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刑法和行政法规不同);
4、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
扩展资料: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纪委立案调查与双规: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
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
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
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
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三、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
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
“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参考资料来源: -立案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两规,查实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调查有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2、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3、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刑法和行政法规不同);
4、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需要制作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立案到审查调查什么意思
什么是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什么是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我国曾经的一项立案制度, 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现在官员被立案审查时纪检部门作出的是否立案进行查处的说法,一般被立案审查基本上是纪委办案的开始,被立案审查前一般会经过调查和收集证据,被立案审查了基本上就会查出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不再需要审查了。
立案调查与立案审查的区别在哪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适用范围、审查调查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一、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别
立案审查即纪律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立案审查,也是也称作立案检查。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对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使用的措辞是“立案检查”,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改为“立案审查”。立案审查,适用于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的党员和党组织。换言之,立案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
立案调查即监察调查,适用于政务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立案调查适用对象是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多数情况下存在交叉重合,即多数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身份是党员干部,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既是公职人员,也是党员。
两者区别主要适用于两种场合:一是被审查人系非公职人员的党员,此种情况下是纯党内审查;二是被调查人是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此种情况下是纯法律责任追究。
二、两者管辖原则存在细微区别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立案审查奉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调查奉行分级负责+地域的管辖原则。区域主要在上级部门派驻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违纪违法。
比如,假设审计署驻××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原则上对该负责人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审计署和中央纪委派驻审计署的纪检监察组依规进行;但是如果该负责人涉嫌对职务犯罪需要立案调查,总体上奉行属地管辖原则。
再比如,某省辖市税务局长严重违纪违法,对其党纪责任的追究,原则上由省级税务部门和省级纪委派驻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组进行;但是如果省辖市税务局长涉嫌务犯罪,则通常情况下由省辖市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由此可见,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管辖上存在细微的区别。
三、两者在审查(调查)措施上存在不同
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如某农村党员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或者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或者生活奢靡等,被组织立案审查,由于是党内审查,则有关党组织只能采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措施。
立案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被调查人系党员领导干部,其职务违法行为必然违反党纪,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重合。如果被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由于其不具有党员身份,因而只能对其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不能对其立案审查(纪律审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有必要对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区分意义重大。监察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描述的职务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其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换言之,基于保护人权、公权力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不适用于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留置、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区分意义不大。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讯问、搜查只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换言之,讯问、搜查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技术调查措施是否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一般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调查措施只适用于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换言之,技术调查措施,不仅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而且也不适用于一般的职务犯罪,只有重大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